關于印發《賞石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1-08-24 來源:石 界 作者:中石協 點擊數:賞石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弘揚和傳承中華優秀賞石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賞石藝術”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大“賞石藝術”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成果,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指導精神,結合觀賞石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賞石傳承人,是指致力于“賞石藝術”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工作,在賞石相關技藝(采集、相石、配座、賦意、養護、礦晶清理、化石修復、展演等)上具有代表性,具備活態傳承能力,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中國觀賞石協會認定的傳承人。
第三條 賞石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文化自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認真貫徹非遺保護工作“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指導方針,立足于完善“賞石藝術”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其社會影響力,推動賞石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中國觀賞石協會適時開展賞石傳承人的認定工作,其中條件突出者可認定為賞石優秀傳承人。
第五條 認定賞石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第六條 賞石傳承人申報條件:
(一)長期從事賞石藝術傳承實踐,熟練掌握賞石藝術知識和相關技藝,具備一定觀賞石收藏量和收藏年限,且賞石藏品獲得過全國性獎勵,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
(二)在賞石藝術傳承中發揮重要作用,積極開展或參與傳承活動;
(三)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四)參加過“賞石藝術”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內容學習的中國觀賞石協會會員。
第七條 為樹立某類或某種賞石傳承領域的代表,賞石傳承人可涵蓋某類或某種賞石專項傳承人,其申報條件除滿足第六條所有要求外,還應包括:
(一)對某類或某種石種有專門研究或著述,且收藏某類或某種石種達10年及以上;
(二)具備某類或某種石種傳承的代表性地位。
第八條 賞石優秀傳承人申報條件:
(一)滿足賞石傳承人申報條件,具備傳承賞石藝術的使命感和責任擔當,致力于提高賞石藝術的社會影響力;
(二)觀賞石藏品豐富,具有工坊、場館等活動場所,熱心于活態傳承示范工作,開展相關活動積極有效;
(三)具備一定的賞石經歷、鑒評資歷和理論水平,發表有賞石相關著作或文章,在促進賞石事業發展上具有較高知名度。
(四)在“賞石藝術”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內容學習基礎上有更進一步的培訓、研修經歷。
第九條 申請認定賞石傳承人,必須在開展賞石傳承人認定通知規定時間內向中國觀賞石協會提交申報表;除個人直接提交申請,各地協會也可以通過本省(區)協會向中國觀賞石協會推薦賞石傳承人,推薦材料應當包括申報表各項內容。
第十條 申報表內容主要包括: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民族、學歷、從事賞石相關工作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師承脈絡(含家庭傳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收徒傳藝或者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四)申請人在傳承賞石藝術中持有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五)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資料。
第十一條 中國觀賞石協會對收到的申請或推薦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并有針對性的對其進行現場考察和測評。
第十二條 中國觀賞石協會組織專家評審組,對申報和推薦的賞石傳承人進行審議,賞石優秀傳承人從賞石傳承人中產生,經評審組審議通過的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如有異議,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中國觀賞石協會提出。
第十三條 中國觀賞石協會根據評審組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賞石傳承人(含賞石優秀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賞石傳承人(含賞石優秀傳承人)證書由中國觀賞石協會頒發。
第十五條 中國觀賞石協會應當建立賞石傳承人檔案,并支持賞石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包括:
(一)支持其利用館藏作為公共文化設施,開展傳藝和交流;
(二)支持其創造藝術精湛的傳世作品;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四)其他傳承、傳播等活動。
第十六條 賞石傳承人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積極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參與賞石藝術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四)配合中國觀賞石協會指導各地區相關單位對本地區特色石種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觀賞石協會核實后,取消賞石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自愿放棄賞石傳承人稱號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觀賞石協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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